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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办事、从紧从需的原则,根据《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宣财行〔2020〕60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差旅费报销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市区范围:以青弋江大道为界,青弋江大道范围内为城区,北向、西向、南向以现状建成的青弋江大道为界,东向以双桥办事处范围为界。

第四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市委、市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培训,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行业协会、其他部门安排的会议、培训,要事先上报,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任务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城市之间发生的城际交通费,包括机票、车票、轮船票等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等级标准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

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市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订票费或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每人次限购交通意外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市内出差(注:指广德、泾县、郎溪、绩溪、旌德、宁国)(包括赴宣城市驻芜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0元,到宣州区内乡镇(即狸桥、杨柳、孙埠等)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规定款额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或凭据报销。到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按40元包干使用,实际支出超出40元的,每人每天在总额8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在本市内出差(包括赴宣城市驻芜单位),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按30元包干使用,实际支出超出30元的,每人每天在总额6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到宣州区内乡镇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包括从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租车),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为鼓励节省开支,出差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在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执行公务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型宾馆住宿或住宿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给予出差人员实际节支额50%的奖励。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对出差人员连续乘坐火车超过5小时(含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公务中及时出行和返回,节约差旅费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当天往返,且出差往返里程达到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另给予出差人员200元伙食补助费。

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公务出差活动。随同教师参加技能大赛等业务活动的学生,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参照教师出差标准减半执行,伙食补助参照教师出差标准执行,学生无住宿奖励。举办单位统一收取会务费,统一安排就餐的,活动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

在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

教研、科研人员因项目需要出差按公务出差办法执行,发生的费用从教研、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已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外出会议及调研等活动。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外出调研,应围绕项目研究主题,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开展调研。参加相关培训学习,所选培训内容应与研究内容相关或与研究团队学术水平提升相关。差旅费开支范围为项目组成员,并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项目负责人须对出差事由、路线的真实性,出差人员身份及报销费用的合理性负责。报销费用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报销。

第二十条 严格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部门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出差事前申请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附《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出差事前申请单》,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差需经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出差报销时限制度。本着“及时报销”的原则,各部门工作出差人员返回后15天内完成相关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住宿费、机票等公务支出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应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制度。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自行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出差报销单》,经部门领导签明意见后,连同《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出差事前申请单》及培训、会议文件等,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严格管理,对部门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除费用自理外,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追责,责令改正,追缴违规资金,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就近参加私人活动或办理私事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中绕道部分由个人自理。私人活动或办私事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原则上不安排预借款。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正式凭证。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用,须凭有关部门的批件,经院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按《宣城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258号)规定和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