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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暂行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费支出行为,加强学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三公经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是指学院预算经费、教科研项目经费、代管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日常运行经费、日常人员经费、暂(预)付款、工会经费、项目经费、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采购经费等。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所有经费开支原则上均要提前提出预算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纳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才能执行。

 

第二章  日常运行经费支出管理

 

第四条 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为维护学校办学活动正常运行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后勤管理运行费及其他商品与服务开支等。其中,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按照学院相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经费报销须持有已经批准的预算申请报告,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及其他报销相关凭据,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报销封面及单据。报销办公用品的单张发票要求附发票清单或以商场电脑打印的明细发票直接作为报销凭证,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租赁费等日常运行经费开支达到2000元(含)以上,还须附书面预算请示申请以及购销或服务合同(协议)等。培训、会议等须附会议及培训文件通知等。报销单据上必须由经办人、证明(验收)人、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资金用途。结算一律采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在当年结清。若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审核并在下年初办完报销手续。

 

第三章  日常人员经费管理

 

第六条 日常人员经费是指人员经费中纳入学院工资津贴管理以外的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性支出费用和其他劳务费用(不含纳入学院课时费用管理的工作量课酬)等。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人员经费开支原则上应纳入学院统一发放管理,特殊情况确有人员经费开支的,须提前做好预算及申请报批,待实际开支时,按审批程序签批。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因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竞赛比赛等发放给校内职工、学生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劳务支出等必须附详细清单,批准手续完善后由财务部门直接转入领款人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校外专家学者的各种劳务费,应严格执行《宣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校外专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手机号码、职称(职务)、银行账户等信息必须真实、完整,相关费用直接打入专家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 学院承担各类社会化服务类考试的监考费、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日常人员经费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达到应税标准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暂(预)付款项管理

 

第十一条 暂(预)付款项是指学校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暂付、预付的款项。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相关公务性支出,不含基本建设工程预付款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审批暂付款。确需借款的教职工在填写“借款单”的同时,须提供借款项目支出预算报告。暂借款管理应采取专借专用、一借一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按时报账或还款,一般应在业务结束或取得报销凭据后一个月内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者,财务处将从其津贴和工资中扣回。

第十三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项设备款、材料款等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同时该项目及款项总额须在年度预算范围之内。办理各种借款,必须由本单位正式职工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人员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定期按部门(单位)公布催报账名单。经催报账无效的将限制该单位借款,并从欠款人津补贴或工资中抵扣。

第十五条 借款人辞职或调出学校时,借款未还清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小型建筑安装及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小型建筑安装及维修工程项目包括:

(一)未列入学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范围之内的单项零星基建安装工程;

(二)教学(包括实习实训)、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及设施维修改造;

(三)道路、水电管线改造、维修;

(四)校园绿化美化工程;

五)其他小型工程。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实行立项审批制度。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工程概算及相关资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学院领导办公会议审定。经批准后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工程造价大小和经费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没有落实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准动工。确因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必须经职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并确定安排方案。

第十九条  获批的建筑、维修及安装项目动工前,由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对合同相关条款应认真把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筑及维修安装等原则上应有质量保证金及质保期限。所有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办部门(单位)必须会同学院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报财务部门、承办部门,同时报学院纪检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决算不管大小,一律需经职院分管总务、分管财务负责同志审批;对无立项、无合同、无预算的建筑、维修工程或没有经过验收、审计的工程各级领导不得签批,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部门)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允许擅自更改施工方案,扩大建筑、维修规模。否则,超支部分不予付款。

 

第六章  固定资产、物资购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材料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所耗用的财产物资,包括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材料等,金额达到2000元(含)应提前做出预算申请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再按照规定报批。同时,报招标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及渠道。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须按下列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一)购入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须凭购置合同、发票、预算申请报告、采购清单及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转账付款手续。

(二)购入家具类(含课桌、椅、凳)固定资产,须凭购置合同、发票、预算申请报告,采购清单及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转账付款手续。

(三)购入的图书资料,须凭购置预算申请报告、合同、发票、清单、图书馆的图书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转账付款手续。

(四)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需《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明细账,健全出入库手续,每学期末进行盘点,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  其他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课题)管理办法》执行。教科研经费支出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申请,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经教务处或科研办、财务处审核,报职院分管负责同志和分管财务的负责同志批准。

第二十六条  教师培训经费由组织人事处统筹,提前制定预算方案按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各个部门自行安排的培训,没有报批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学院奖、助学金、学费减免按学院的相关办法执行。学生的勤工俭学费用发放由学生处按学期制定预算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各二级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由二级学院统筹按学期开支做出预算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没有报批预算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技工教育处培训所需费用按培训项目提前两周制定经费开支预算的报告,并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报批后方能执行。没有报批预算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每月学院教职工统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由人事处及相关部门核定发放标准、人员范围和发放总额,财务处按规定代扣各项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第八章 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预算审批权限:

(一)各部门、各单位3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经职院分管负责同志审核。

(二)各部门、各单位3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经职院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研定。

(三)各部门、各单位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职院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经职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职院党委会研定。

(四)单笔经费支付在人民币3万元(含)以上的,履行相关手续后,纸质报销单报职院院长审签。

(五)以下事项不适用本项审批权限规定:

1.学院例行发放的各类教职工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日常人员经费;

2.人事部门核批的抚恤金、遗属补助,去世人员社保费退款、丧葬费,教职员工困难补助,出国保证金;

3.学生处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常规项目;

4.由总务处核实的水电费、物业费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同一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统一预算,不得进行拆分报批。

第三十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批签字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财务处负责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超出预算和超项目经费额度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负有审查的责任,同时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时,应注明经费使用情况。凡审批项目不清或审批内容与核报内容不符的,财会人员有权要求退回重新审批或不予核报。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因公借款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职院分管负责同志审核,职院分管财务负责同志签批。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发生的日常经费报销,由职院分管负责同志审核、职院分管财务负责同志签批。

第三十六条  各项经费报销人员与审批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固定资产及材料采购、建筑维修安装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不能为同一人,如为直系亲属应主动回避,应由单位其他领导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