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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现将《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日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和使用部门职责,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保障资产安全,根据《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7】28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要做到“统一调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部门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部门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作为固定资产。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强化主体管理责任;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校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全校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协调产权纠纷。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暂设在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全院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资产的优化配置。

(四)负责建立学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统计报表。

(五)负责学校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为学校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七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有关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1. 总务处负责全校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植被、办公家具和行政办公区公共会议室、洽谈室器材等设施的归口管理。

2.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多媒体、网络设备设施、公共教学设施、实验教学设备等有形资产的归口管理,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3.党政办负责档案、文献资料、宣传栏等有形资产的归口管理,校名、校旗、校徽、校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4.科研办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5.学生处负责校园广播器材等设施的归口管理。

6.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图书管理软件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7.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巡逻、安防监控类设备等归口管理。

8.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

(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设置专人管理,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审核等有关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形成有关资产统计报表。

第八条   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单位的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学校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部门指定的资产管理员为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人,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部门公共资产安全完整。资产实际使用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保证个人名下资产安全完整。下属部门和资产数量较多的资产使用部门可采用分级责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解管理。

(一)负责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负责建立本部门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度。

(三)负责做好资产日常管理,指导本部门资产专员做好资产账、卡、物的建立和日常管理以及与相关部门的资产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相关资产归口部门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做到定额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有权对本部门资产进行内部调剂,调剂后应按规定进行资产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有关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附件一:宣城职业技术学院物资入库单),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实物资产进行清点和检查,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一) 资产购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结合;

2.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3.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4.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 资产验收和入库

1.资产验收工作原则: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物资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新增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的资产类物资需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物资入库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需及时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

 

(三)资产领用

1.学校人员领用资产,必须尽到使用保管责任,维护资产安全稳定;

2.非学校人员(如物业公司、外包单位等)领用学校资产,必须由学校管理部门指定人员或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职责。

(四)资产调拨

1.资产调拨需经办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完成调拨手续后在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附件二: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调拨单)

2.保管人原使用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进行更换的,由保管人报审,并经过第三方技术鉴定满足更换条件后,方可进行更换并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原使用国有资产需退库。

3.长期不用的资产,保管人必须及时办理资产退库手续,退库时要保证国有资产配件齐全并能正常使用,否则涉及到的相关维护维修费用,依据责任界定计入保管人所在部门或个人。

4.人员发生岗位变动(职务调整、调动等)或离职时,必须实行“先办移交、后离岗”的原则进行账、卡、物的清点核实完成交接手续,确需随人员变动而带走的资产要办理调拨手续,所有手续齐全后方可作为调账依据。

(五)资产保管和使用

各部门国有资产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或指定专人统一保管,个人领用时从本部门办理领用手续,个人长期配用的资产由使用人负责保管。

(六)资产借用

1.借用周期(累计借用时间在一个月)内的,由需求人书面申请,办理登记借用手续,借用期满后及时归还。

2.学校资产原则上一律不准借给学校以外人员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和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批准并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资产使用效果正常,防止资产流失,使用保管部门应在每学期末开展自查工作,进行账、卡(单)、物的核对,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调整资产账务。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学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两次,财务处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资产使用、保管不当,或擅自处置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将依据实际情况对使用保管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每年最后一个会计月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财务处以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组成资产清查小组,对学校所有资产进行统一清查。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为: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附件三: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资产综合管理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数字化动态管理。资产系统管理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员和实际使用人等系统用户要妥善保管个人的登陆账号和密码,防止信息泄露,确保资产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资产报告包括学校内资产报告和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资产统计年报。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标准购置、处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员,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资产维护,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维护其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连带责任

责任不清楚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则责任人上级主管或所在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 本表一式四份,仅用于登记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物资的入库,需加盖部门公章,项目主管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各执一份,报销一份。

附件1: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物资入库单

项目名称


项目总价(元)


使用部门


供应商


 

 

序号

物资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资产分类
 
(资产/低值)

1








2








3








4








5








 合计(元)

不够可添加附页,也可直接附合同清单。

验收人签字


备注


使用管理

部门签字

 

使用保管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字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

登记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国有资产调拨单

 

 

 

附件2:国有资产调拨单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调拨单

日期:

编号:XZDB 2021-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2








3








4








5








原保管人签字:

现保管人签字:

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

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两份,调入部门一份,调出部门一份。

部门内调拨需原保管人和现保管人签字。部门间调拨需原保管人、调出部门、现保管人和调入部门签字。

 

-----------------------------------------------------------------------------------------------------------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调拨单

日期:

编号:XZDB 2021-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2








3








4








5








原保管人签字:

现保管人签字:

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

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两份,调入部门一份,调出部门一份。

部门内调拨需原保管人和现保管人签字。部门间调拨需原保管人、调出部门、现保管人和调入部门签字。

 

附件三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按照《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7】287号)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市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2、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3、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

第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一)学校处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报。学校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核。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单笔在5千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5万元以上资产处置需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需报校党委会批准。

3.审批。市财政局对学校转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市政府审批。

4.评估。学校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核准。

5.处置。学校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6.调账。学校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学校自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办理,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学校各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由学校成立相关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进行处置。

(三)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加盖公章的国有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国有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    无偿转让协议;

2.    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    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    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    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    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    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    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    资产使用部门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    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    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四)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一)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二)学校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宣城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学校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单位:         元


申报单位


申请时间


申请文号(文件)



处置单号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取得时间

价值

处置      形式

资产处置        原因(或理由)


账面价值

已提折旧

评估价值


1












2












3












4












5













合计











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












1、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3、此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