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30条规定,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5]100号)和《宣城市市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05号),结合我院实际, 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待原则
学院接待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对口接待、严格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接待对象
1、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机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2、应邀来院讲学、交流的专家学者。
3、兄弟院校和单位来访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4、因工作关系经院领导同意的需接待的来宾。
三、接待管理
1、上级机关、单位领导来院视察、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兄弟院校、友好单位领导来访的,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接待。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指导工作的,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3、兄弟院校、友好单位来院参观、学习的,由办公室协调安排至对口部门接待。
4、各部门主办的业务性或学术性会议的接待,由主办部门负责。
5、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活动由各承办(协办)部门负责接待,办公室配合,经费从学院公务接待经费或专项经费中支出。
6、境外来访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7、其他来访,视具体情况由办公室安排相应对口部门接待。
四、接待审批及报销
1.接待审批及接待。
各部门需要安排公务接待活动时,须到办公室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报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到学院接待餐厅承办接待任务。
如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安排接待,承办部门须办理签批手续(同上),承办部门在酒店用餐后,持公务卡刷卡结算或转账。
2.审核报销。
公务接待坚持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
学院公务接待费用一个月集中报销一次,原则上一月一清。每月10日前,由接待部门办理。
接待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简称“四单”)。
接待经费不得包括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香烟、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报销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单据是否齐全、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开支范围是否合理等等,对违反规定的或超标准的,不予报销。
五、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餐标严格按照《宣城市市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05号)执行,一般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不安排酒水和含酒精饮料,不上高档菜肴,餐费标准每天不超过90元。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每批接待宴请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不超过100元/人,一律不安排烟酒。
公务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有关要求
1.学院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餐厅。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安排就餐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审批表。
2.接待工作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浪费现象。
3.非工作日期间的公务接待活动,各承办部门须联系院办公室安排至学院餐厅接待。承办部门在公务接待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4.学院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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